各旗、县、区、开发区建设(规划)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建筑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现将《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建筑行业诚信度和公信力,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管理是指在记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其从业活动中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进行全面记录,形成反映其诚信行为的档案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项目建设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企业和单位。其中建设单位是指项目投资主体、开发主体或者代建单位等在项目建设期间履行业主职责的企业或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统一的原则,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设立诚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诚信办”),负责本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行业协会要协助建委有关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八条 市建委各相关部门和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以下称“征信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的征集和记录并按月向诚信办提交。
第九条 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建筑企业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等方面内容。
1、基本情况记录的获取: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取得资质许可注册登记后,诚信办从企业管理系统数据库或行政审批档案中提取其基本情况信息,为其建立诚信行为信息档案,并在其办理注册延续、变更时更新其基本情况信息。
2、良好行为记录的获取:诚信办负责收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各类表彰、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诚信行为信息,连同接收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征信部门认定的良好行为信息进行汇总。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工商、税务、银行等其他部门或行业协会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可持相关证明向诚信办要求记录其良好行为。
3、不良行为记录的获取:诚信办负责收集和接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征信部门认定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汇总。
各征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记录内容和填写表格见附表。
第十条 行业协会应开展以行业自律为主的诚信体系建设活动,协助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各类管理制度的执行、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十一条 诚信办应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税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等建立信用信息互通、信息资源共享的渠道。
第十二条 诚信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各征信部门应在当月5日前提交上月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资料。
第十三条 诚信行为记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呼和浩特建设网站上统一按月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布的内容记入呼和浩特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信息档案,由诚信办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
第十四条 在信息公布期内,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上报该诚信信息的征信部门及时进行修正;对被曝光的各方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各方主体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诚信办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注册所在地在外地的,由诚信办将其诚信行为记录定期通知其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
第十六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具体办法按市建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征信部门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必须收集、整理、归档保存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事实的证据和资料。滥用职权以及对存在的不良行为不予确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征信部门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任何单位、个人非依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